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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1-05-18 09:00:57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对象和相应的补贴标准。 

(一)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详见附件),技术要求及过渡期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  

补贴标准: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或变压器额定输出功率(取二者中的较小值)给予400/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在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公交车使用单位,以及在本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补贴标准:对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含)1/千瓦时的,按实际充电量给予0.1/千瓦时补贴。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4号),结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精神,现将2021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详见附件),技术要求及过渡期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  

补贴标准: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的公共服务领域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或变压器额定输出功率(取二者中的较小值)给予400/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在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公交车使用单位,以及在本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补贴标准:对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含)1/千瓦时的,按实际充电量给予0.1/千瓦时补贴。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由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发布。  

(二)201811日以后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补贴资金以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最终清算。  

(三)换电站投资建设单位年度累计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换电站应不少于(含)15座。  

(四)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费用补贴的申报主体须经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备案。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  

(二)强化安全监管。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机制。完善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安全监管功能,实时接收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安全状态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三)建立惩罚机制。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对不配合推广应用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备案资格、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5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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